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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押注: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擅自进行隔热条的生产加工案
被处罚人: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4(1/1);住所:余姚市泗门镇协力路;法定代表人:闻阳。余姚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3月20日对被处罚人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进行隔热条的生产加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3月20日,余姚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被处罚人进行了执法检查,并于2017年3月30日约见被处罚的委托代理人戚婷婷进行询问。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在余姚市泗门镇协力路,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进行隔热条的生产加工。被处罚人于2000年8月成立,厂房迁建项目于2002年9月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至今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厂区内建有造粒生产线六条,隔热条生产线(挤出成型)四十二条,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一套;生产工艺为:原材料造粒挤出成型成品。其中,造粒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我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已构成违法。有: 1、宁波信高塑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闻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主体资格、基本组织情况及被委托人在本案的身份等事实; 2、2017年3月20日,余姚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一份、执法检查照片5张,证明被处罚人现场不能提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本次执法检查情况和隔热条加工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造粒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等事实;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迁建厂房项目于2002年9月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等事实; 4、2017年3月30日,对受委托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及,证明被处罚人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擅自进行隔热条的生产加工、企业经营基本状况、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造粒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等事实证据为凭。 2017年4月10日,本局向被处罚人直接送达了余(泗)环罚听告字[2017]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环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账户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行政罚没收入;开户银行:工行余姚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余姚市环境保护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地址:余姚市泗门镇庙西路50号。联系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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